close


一直以來,我覺得訴訟就好比籃球比賽,三個重要的東西決定是否勝利的條件,這三個東西分別就是時效、證據及起訴法條,它們分別代表比賽時間、隊員強弱及籃框位置。
時效,它所代表的是比賽時間,很多時候你時效一旦過期,縱使你在投進籃框100球,也挽救不了事實確定的事情,例如很多殺人犯會在國外躲過法律追訴期,在光明正大回台(白狼事件),縱使證據明確,殺人犯也承認人是他殺的,也無法將其起訴定罪,這就是時效厲害之處,很多案子也是因為時效問題,宣告失敗。
證據,事實分成二種,分別為歷史事實,另一種即為證據事實,歷史事實是實際發生過的事實,證據事實是依據證據顯現出來而推論的事實,因此歷史事實與證據事實常常不符合,但是法官畢竟是人,現在也沒有時光機,原告被告雙方在訴訟上也都各說各話,因此法官僅能依雙方各提出的證據,來判斷是非,就好比當你的籃球隊員每個都比林書豪強數十倍的時候,你只要坐著,也可以輕鬆勝訴,而當你的隊員是國小生時,就算你想挽回局面,也會因為單打獨鬥心有餘而力不足,輸了這一場比賽。
起訴法條,這是另一個一般民眾常發生的事情,在比賽時間內⋯⋯,結果證據也充足的情況下,因為起訴法條用錯,結果官司敗訴收場,簡單來說,當你有強力隊友、還在比賽時間,結果你卻把球投進自己家的籃框,對方得分,然後大家就會靠北說,你是有病嗎?
一場官司的目的,講求的是勝利或是製造談判籌碼,因此賽前準備一定要準備好,才能確保勝利。

arrow
arrow

    網路上的小鄉民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