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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含公同共有)而後分割,如分割非按應繼分者,是否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75/03/07台財稅第7533046號函)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乃係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應繼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所以答案是不需要課徵喔,也不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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