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瑑地政士事務所,許代書,0968456088】
197522.jpg[大法官解釋-公用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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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的最貴]
今天一個親友的案例,驗證了所謂的免費的最貴這件事,很多時候,大家都會想要免費諮詢(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等專技人員),而這一件剛好讓該位親友驗證了什麼叫做免費的最貴,該位親友父親死亡,而父親所遺留的土地上有抵押權,因為設定金額看起來很高,所以跑去問免費律師,律師建議他直接拋棄繼承以絕後患,結果全部拋棄後,才發現該抵押權為「假」的抵押權,是父親當初因為一些特殊原因才辦理的,因此在台南土地飆漲的情況下,他錯失了繼承上百萬遺產的權利,且拋棄繼承不得撤銷,使他欲哭無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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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
剛剛,一位之前辦理贈與不動產的客戶來電,說他們不動產要買賣,需要被課多少稅,其稅金,如以市價400萬來出售的話,大概會被20萬左右的房地合一稅,他驚嚇怎麼那麼多,而這些還未含仲介費等其他稅費及規費,當初辦理贈與時,因為他是考量父親有亂花錢習慣,所以讓父親早日贈與給他,當初雖然也有告知相關房地合一稅的重要性,雖然當下也有給他其它建議,但因為受到當時環境因素的影響,而且認為他一定不會出售,所以不會有買賣問題,所以採取贈與一途,而誰知三年後他要出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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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含公同共有)而後分割,如分割非按應繼分者,是否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75/03/07台財稅第75330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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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來更新了,剛好最近有個心得,分享給大家。

一直以來,都會有人喜歡打電話給我們,問說要辦理什麼案件需要帶什麼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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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我覺得訴訟就好比籃球比賽,三個重要的東西決定是否勝利的條件,這三個東西分別就是時效、證據及起訴法條,它們分別代表比賽時間、隊員強弱及籃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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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究竟有沒有半年漏水保固】
許多買中古屋的人都會有一個傳說,買房子都有半年的保固期,但是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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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法律怎麼說:
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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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哥亮死後,最大苦主會是誰》
昨日台灣秀場天王豬哥亮去世了,留下上億負債,許多新聞媒體都是認為豬哥亮的繼承人謝金燕、謝金晶會是最大苦主,但其實不然,現行民法規定,採全面限定繼承,就是無論一家老小,不管是否未成年,均是限定繼承,何謂限定繼承,就是被繼承人(豬哥亮)遺產<負債時,繼承人對於債權人的責任就是到遺產清光為止,但是成年人與非成年人就這點又有不相同規定:
1.成年人,雖然採全面限定繼承,但是仍然要做到2點,第1點,陳報遺產清冊,在陳報遺產清冊公告結束前,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受遺贈人交付任何遺產。第2點,不得在遺產清冊中造假或隱匿,否則一樣會負無限清償責任。
2.非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受限於行為能力關係,所以會有代理人出來辦理,所以當然不受限於上點的拘束。
另外拋棄繼承已經是大家都知道的事,無論謝金燕是否有無拋棄,對於債權人來說,他最多也只能拿到豬哥亮的遺產,至於多的...沒了。
因此最大苦主不可能是謝金燕、謝金晶,而是那些借錢給他們的債權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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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實質課稅原則》
何謂實質課稅原則,此原則是依據稅捐稽徵法12-1條規定而來,在公平租稅條件下,若有濫用法律條文來規避稅金,則稅捐稽徵機關便可依據此條文來否定規避的法律條文,進行課稅。
白話一點:稅捐稽關只要認為你有規避租稅的嫌疑,他仍然可以舉證後造樣給你課稅。
舉例1:保險法112條,人壽保險只要有指定受益人,則該理賠就可以不列入遺產,但是如果在被保險人有異常投保時,只要稅捐稽徵機關有辦法舉證,則仍然可以將該筆理賠金列入遺產,進行課稅。
舉例2:土地共有物分割規避土地增值稅,所有權人利用應該課稅與免稅或是不課徵的土地,而形成共有關係,再行分割,藉此墊高前次移轉現值,則此情況仍然會被依照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課稅。
小結:稅法這東西,有時不如表面上這樣簡單,看似容易,其實很難,還是要找專業人士,不然像例子1,不但沒省到,還因此可能會墊高稅率,課徵的更多。
雄瑑代書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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